利好!宁波港、天津港多项费用减免;厦门港现金补贴支持外贸航运企业
6 月初国务院常委会提出研究阶段性减免港口有关收费,近期宁波港和天津港已经陆续出台部分费用减免的通知。
此外厦门港发布《关于厦门港集装箱扶持政策(2022-2024 年)的通知》,通过现金补贴等方式来支持外贸、航运企业发展,推动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
宁波港(6/20-9/30)
6 月 16 日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布了《宁波舟山港关于实施助企纾困措施的公告》,具体如下:
1.延长外贸进口重箱免堆期。
自 6 月 20 日 0 时起进港的外贸进口集装箱重箱(危险品箱除外),免堆期由 4 天延长至 7 天;
2.免收外贸进口冷藏箱免堆期内的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货方部分。
自 6 月 20 日 0 时起进港的外贸进口冷藏箱,免收免堆期内在港产生的船舶供应服务费(冷藏箱制冷)货方部分;
3.免收外贸进口查验冷藏箱港内至查验场地短驳费用。
自 6 月 20 日起,外贸进口冷藏箱通过易港通集卡运输交易平台申请并实施转场查验作业的,免收港内至查验场地短驳费用;
4.免收外贸进口拼箱港内至拆箱仓库短驳费用。
自 6 月 20 日起,外贸进口拼箱通过宁波舟山港国际集拼平台申请并实施拆箱作业的,免收港内至拆箱仓库短驳费用;
5.免收部分多式联运出口集装箱库场使用费(转栈)。
自 6 月 20 日起,免收部分多式联运出口集装箱因提前进场产生的库场使用费(转栈);
6.开通外贸出口集拼箱绿色通道。
自 6 月 20 日起,对已在海关监管仓完成海关放行和装箱的外贸出口集拼箱,码头公司开通提前进场绿色通道,并免收因提前进场产生的库场使用费(转栈);
7.股份公司下属合联营港外堆场暂落费减半。
为进一步减少企业港外堆场暂落费等额外费用支出,统筹股份公司下属合联营港外堆场自 6 月 20 日起保有一定暂落箱位并下调暂落费,下调幅度原则上为公示价格的 50%。
以上措施由股份公司下属宁波舟山港域港口相关企业具体实施,实施时间暂定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天津港(7/1-9/30)
6 月 20 日,天津港集团发布公告称,为助力优化天津口岸营商环境,帮助广大客户纾困解难,进一步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特实施纾困解难惠企十项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免收环渤海公共内支线“天天班”港口作业包干费。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对环渤海公共内支线“天天班”承运的中转集装箱,免收港口作业包干费(装卸费)。
第二,免收中转集装箱库场使用费。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免收环渤海公共内支线“天天班”中转集装箱库场使用费。
第三,免收进口空箱 30 天以上库场使用费。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进港的外贸进口集装箱空箱,免收其自第 30 天以后产生的库场使用费。
第四,免收中转空箱分拨库场使用费。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对外贸班轮公司在天津港进行中转分拨的空箱,免收码头库场使用费。
第五,减免进口冷藏集装箱制冷监护费。
对 7 月 1 月 0 时起进港的外贸进口冷藏集装箱,第 5 天至第 7 天产生的制冷监护费用,按 80% 标准计收。
第六,减免内陆企业出口费用。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对海铁联运出口集装箱货物,减免因退关转船和超免费堆存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减免查验相关费用。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对海铁联运查验无问题的集装箱货物,免收其在查验过程中产生的 30 天内的库场使用费(堆存)。
第八,开通海铁联运“绿色通道”。
自 7 月 1 日 0 时起,对海铁联运出口集装箱货物,开通预约集港“绿色通道”,享受免费提前集港服务。
第九,进一步提高“双直”比例。
配合天津海关,进一步提高“抵港直装”“船边直提”业务比例,有效提高通关速度,减少物流环节,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第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持续提高码头公司航陆运作业效率,对在港口集疏运作业过程中,有纾困解难需求的企业,实行“三优先”,即港口手续优先、码头场地优先、港口作业计划优先。
厦门港(2022-2024)
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印发《关于厦门港集装箱扶持政策(2022-2024 年)的通知》,决定对 2022-2024 年外贸集装箱、陆地港箱量、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创新物流业务、省外重箱运量、内支线业务,以及航运企业在厦注册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等予以扶持,推动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
奖励根据面向对象的不同分为不同等级。
对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箱量增长予以扶持,由码头企业通过补贴奖励等形式鼓励航运企业。
1.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 3%(含以上)时奖励 3100 万元;
2.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 3.5%(含以上)时奖励 3350 万元;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 4%(含以上)时奖励 3600 万元;
3.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 4.5%(含以上)时奖励 4150 万元。对省内东部地区陆地港重箱增量奖励 50 元/标箱;
4.对省内西、北部地区陆地港重箱增量奖励 200 元;
5.对省外陆地港,重箱存量 150 元/标箱、增量 350 元。
6.对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出口集拼箱补贴 200 元/标箱。
7.水路运抵、水路提箱,重箱存量补贴 50 元/标箱,增量补贴 150 元。
对省外集装箱重箱运量超过 1000 标箱的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采取阶梯式补贴模式:
1.1-1000 标箱补贴 100 元/标箱,1001-2000 标箱补贴 150 元/标箱;
2.2001 标箱及以上部分补贴 200 元/标箱。
对 2022-2024 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经营团队给予特殊贡献扶持。分五档进行奖励:
1.集装箱吞吐量≥230 万标箱/年且比增≥5% 奖励 400 万元;
2.集装箱吞吐量≥220 万标箱/年且比增≥5%,奖励 250 万元;
3.集装箱吞吐量≥150 万标箱/年且比增≥6% 奖励 200 万元;
4.集装箱吞吐量≥110 万标箱/年且比增≥6% 奖励 100 万元;
5.集装箱吞吐量≥80 万奖励/年且比增≥8% 奖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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