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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直播平台主播违约案件看泛娱乐争议解决

互联网出海法律队长  •  •  原文链接

分享者:张福才 | 虎牙直播海外法务中心总监

文字整理 骆思谕

编辑排版 王湄怡

白鲸出海注:本文是资深出海法律顾问 Jackie Wong (微信公众号ID:Legal-Jackie)发布在白鲸出海的专栏文章,转载须保留本段文字,并注明作者和来源。商业转载/使用请前往资深出海法律顾问 Jackie Wong 主页联系,寻求作者授权。

今天的分享主要有四部分:虎牙印尼主播跳槽仲裁案件分享、香港仲裁裁决跨国执行的困难、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策略和美国法下主播行为禁令可行性。

01 虎牙印尼主播跳槽仲裁案件分享

基本案情: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就虎牙直播境外子公司提起的有关东南亚某知名主播违约的仲裁申请做出裁决,该裁决支持了虎牙直播的全部请求,确定该外籍主播构成违约,并应当向虎牙直播支付约合人民币 2000 余万元的巨额赔偿金。

该案是继虎牙等直播公司在国内法院胜诉嗨氏(违约金 4900万)、蛇哥(违约金 2400 余万)等知名国内大主播违约案件后,首次在境外国际仲裁中取得的类似胜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该主播以实际行动毁约之后,虎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外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据香港法律和该仲裁中心的规则对该案进行了数月的审理之后做出上述裁决。(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基于书面证据做出裁决)

之前国内频发的主播违约现象可以看出,在作为新兴行业的直播业界,年轻网红主播似乎普遍缺失法治和契约精神,不过近两年经过嗨氏、蛇哥等知名案例的警示后,国内主播随意跳槽违约的现象已逐渐改善。本案中数百万美金的巨额赔偿金,对于经济并不发达的东南亚而言,该涉案主播可谓用天价赔偿的教训来上了一门深刻契约精神课。虎牙此次在国外案件获得胜利,展现出中国走出去的高科技公司,不仅仅具有向海外输出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的能力,也具有通过法律手段塑造行业规则、净化行业环境的意愿和能力。

该案也体现出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粤港澳大湾区出海企业解决其海外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大便利。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

2、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被申请人是否在其他竞品平台上进行直播,从而违反了协议中的排他性规定?

4、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主张金额的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

针对焦点(1)和(2)

核心证据是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5 月 3 日发送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仲裁庭认为,从该信件中可明显看出:

被申请人知悉与申请人签署的协议;

被申请人知悉其应在 NIMO TV 开播的义务;

被申请人的电邮表达了其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不再打算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提出的“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协议” 的主张没有法律或合同基础。

针对焦点(3)

申请人给出了视频证据,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5 月4 号以后在竞品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由于协议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在竞品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所以仲裁庭认为被告违反了协议中禁止其参与其他平台直播活动的规定。

针对焦点(4)

由于以上违约行为被证明,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在申请人的答辩状中,其主张损失为 300 万美元。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构成单方终止协议,以及违反了协议 Art. VI.2 的规定,以及构成拒绝履行协议。

关于违约金,其是否构成 Penalty 而不被支持并不在此讨论范围内,因为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此异议。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对于遵守合同约定,特别是被申请人在 NIMO TV 上进行独家直播的义务及其他项下的排他性规定均享有合法权益。基于本案的情况,300 万美元的违约金并不能被认定超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范围。

或者说,在本案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为 300 万美元的规定,是基于双方真实的对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提前预估。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协议,需要赔偿申请人 300 万美金作为损害赔偿。

02 香港仲裁裁决跨国执行的困难

执行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纽约公约的问题。中国和印尼东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一般来说,可以依据公约可以把香港判的裁决拿到印尼去执行,但是艰难的是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二,关于财产的调查。主播的财产很快被转移且没有发现任何可执行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03 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策略

1、 在签订跨国合同时,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一般考虑的因素:

(1)所选择的准据法与交易或合作方的关联性;

(2)争议管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环境;参加诉讼、仲裁的便利性;

(3)以及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在执行机构所在的国家是否会有障碍;

(4)法律资源是否足以熟练掌握所适用的法律和相关争议解决程序。

2、适当选择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我们现实中的目标有两类:

(1)在必要时发起行动,防止或者制裁主播跳槽行为,这样就需要在识别出可能发生违约跳槽的合同之后,选择便利我方主动采取行动、达成前述目标的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快速获取行为禁令是第一目标,其次是获得违约赔偿金,需要具有相对较强的裁判可执行性和便利性;

(2)防止被动陷入境外主播或其他合作伙伴发起的法律纠纷,这需要为合同对方设置诉讼障碍。

04 美国法下主播行为禁令可行性

出海公司特别是娱乐公司一般在当地和主播发生纠纷,程序上达成的和解可能是没法执行的,这样的情况会减弱施双方签订合同的威慑力,如果采用一种固定的方式可以实现我们的目标。

在英美法系上,会有一个 Negative Injunction 的概念,一般来说,娱乐公司都是通过 equitable damages 来阻止表演者违约的。例如通过获得 Negative injunction 来阻止表演者与其他公司合作,虽然损害赔偿(damages)是合同违约最为典型的救济方式,但是失去一个明星的损失对于娱乐公司来说是很难被量化的。

此外,主张一项可期待的收益也实在是太过于投机,从而不能被法院所接受。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特别是加州法,都一致规定了授予禁令性救济的条件:

(1)合同必须为书面合同;

(2)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是唯一且非凡的(unique & extraord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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